学生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学生天地 > 评奖评优 > 正文

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奖励条例

2015-06-13|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奖励原则。

公平合理、公正客观、公开民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东北师范大学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项目

第四条 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和奖学金两部分。东师奖章是我校本科学生的最高荣誉奖,校长奖学金是我校设立的最高奖学金。

(一)荣誉称号

东师奖章;

优秀毕业生;

优秀学生;

五四红旗团员;

标兵班集体;

先进班集体;

五四红旗团支部。

(二)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2.学年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

三等奖学金。

3.单项奖学金

学有专长奖;

教师技能奖;

社会工作奖;

社会实践成果奖;

资格证书奖;

美德风范奖。

4.社会赞助奖学金

华为奖学金;

宝钢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

金叶西部希望之星大学生奖学金;

美术学院高殿才奖学金;

数学与统计学院展虹奖学金;

计算机学院东师理想奖学金;

计算机学院东师理想创新奖学金;

物理学院展虹奖学金;

东北师范大学遗传与细胞研究所奖学金;

梁佩怡生命科学人才培养奖学金;

体育学院唐恩江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各奖励项目: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爱国爱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业优良。

第六条 各奖励项目的具体评审条件由相应的评审实施细则详细规定。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七条 评审

(一)申报

具备获奖条件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向所在学院申报。

(二)审核

根据获奖条件,学院对申报奖励的学生个人或集体的获奖资格进行审核。

(三)评选

学生个人奖励项目由学生所在集体(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生参加)民主评选产生。参评班集体、团支部由班长、团支书向学院做工作总结,由学院评选。

(四)争议

各学院须将各项奖励的初评结果向全院学生张榜公布5个工作日争议。

(五)报批

争议结束后,由学院按规定时间向学校上报初评结果。

1.各项荣誉称号、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社会赞助奖学金由各学院学生申报,学院组织初评,报学校统一评审;

2.一、二、三等奖学金及以学院名义设立的社会赞助奖学金由各学院学生申报,学院组织审定,报学校备案。

第八条 申诉

在争议期内,学生个人或集体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受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个人或集体对本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查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或班集体、团支部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九条 学年奖学金不可兼得,社会赞助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奖励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学生处、各学院分别承担相应工作。

(一)学生处是负责全校本科学生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奖项设立、奖励评审、颁奖工作的协调、管理等工作;对各学院的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制定全校学生奖励政策,审定各学院制定的奖励细则以及争取和管理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奖学金;

(二)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的奖励推荐、评审、汇总和颁奖及争取和管理社会各界在本学院设立奖学金等相关工作;根据学校各项奖励的评审条件和要求制定本学院奖励细则。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设立学院奖学金,所设立奖学金须纳入学校本科学生奖励体系,由学校统一管理。

(一)学院设立奖学金须报请学校审批;

(二)学院设立奖学金须将相关协议及评审细则等材料上报学校备案;

(三)学校不承担学院设立奖学金的基金或资金。

第十二条 社会赞助奖学金的评奖范围、评奖条件、评奖标准及程序按学校与设立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共同商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项奖励均以学校名义发布表彰决定,由学校统一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各项奖励按学年评定。毕业年级于每年6月份评定本学年奖励,其他年级于每年10月份评定上一学年的奖励。

第十五条 在评奖评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学校追回奖学金,取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第十六条 非困难生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学校以其应得奖学金为其代缴学费、住宿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东北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条例(试行)》(东师校发字[2001]6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Copyright ?2016 www.lkedu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